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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銀座國際拍賣有限公司-Inzone
拍賣規(guī)則
來源:銀座國際  作者:銀座國際  時間:2013-09-24 13:05:3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規(guī)則制定
本規(guī)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公司章程,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
 
第二條 名詞解釋
本規(guī)則各條款內,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一)“本公司”指北京銀座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qū)西大望路甲20號復地 · 首府10號樓(A5棟);
(三)“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賣本規(guī)則規(guī)定范圍內拍賣標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規(guī)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jù)文義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競買人”指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在本公司登記并辦理了必要手續(x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guī)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參加競買拍賣標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律、法規(guī)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或對競買人的資格有規(guī)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條件或資格。本規(guī)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jù)文義特殊需要,競買人均包括競買人的代理人;
(五)“買受人”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六)“拍賣標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委托本公司進行拍賣的物品;
(七)“拍賣日”指在某次拍賣活動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開始進行拍賣交易之日;
(八)“拍賣成交日”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師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任何拍賣標的達成交易的日期;
(九)“落槌價”指拍賣師落槌決定或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將拍賣標的售予買受人的價格;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項凈額,該凈額為落槌價減去按比率計算的傭金、稅費、各項費用及委托人應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項后的余額;
(十一)“購買價款”指買受人因購買拍賣標的而應支付的包括落槌價、全部傭金、以及應由買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項費用的總和;
(十二)“各項費用”指本公司對拍賣標的進行保險、制作拍賣標的圖錄及其他形式的宣傳品、包裝、運輸、存儲、保管等所收取的費用以及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本規(guī)則規(guī)定而收取的其他費用;
(十三)“保留價”指委托人提出并與本公司在委托拍賣合同中確定的拍賣標的最低售價;
(十四)“參考價”指在拍賣標的圖錄或其他介紹說明文字之后標明的拍賣標的估計售價。參考價在拍賣日前較早時間估定,并非確定之售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十五)“保管費”指委托人、買受人按本規(guī)則規(guī)定應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費用,現(xiàn)行收費標準為每日按保留價(無保留價的按約定保險金額)的萬分之三收取。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組織和開展拍賣活動。凡參加本公司組織、開展的文物、藝術品等收藏品的拍賣活動的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其他相關各方均應按照本規(guī)則執(zhí)行。
 
第四條 特別提示
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jīng)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即表明該競買人成為該拍賣標的的買受人。
凡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委托人、競買人和買受人應仔細閱讀并遵守本規(guī)則,并對自己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行為負責。如因未仔細閱讀本規(guī)則而引發(fā)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均由行為人自行承擔。
 
第五條 瑕疵擔保
本公司特別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zhèn)渭?或品質,對拍賣標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競買人應親自審看拍賣標的原物,對自己競買拍賣標的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關于委托人的規(guī)定
 
第六條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若為自然人的,應持有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并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若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憑有效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即自動授權本公司對該物品自行進行展覽、展示、制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傳品。
 
第七條 委托人之代理人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拍賣物品的,應向本公司出具相關委托證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并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委托人及代理人若為自然人的,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若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憑有效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
本公司有權對上述委托事項以本公司認為合理的方式進行核查。
 
第八條 委托人之保證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賣的拍賣標的不可撤銷地向本公司及買受人保證如下:
(一) 其對該拍賣標的擁有完整的所有權或享有處分權,對該拍賣標的的拍賣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二) 其已盡其所知,就該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向本公司進行了全面、詳盡的披露和說明,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構之處;
(三) 如果其違反上述保證,造成拍賣標的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擁有權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賠或訴訟,致使本公司及/或買受人蒙受損失時,則委托人應負責賠償本公司及/或買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并承擔因此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
 
第九條 保留價
凡本公司拍賣標的未標明或未說明無保留價的,均設有保留價。保留價數(shù)目一經(jīng)雙方確定,其更改須事先征得對方書面同意。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某一拍賣標的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中未達保留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 拍賣前本公司之決定權
本公司對下列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一) 通過拍賣標的圖錄及/或新聞媒體及/或其他載體對任何拍賣標的作任何內容說明及/或評價;
(二) 是否應征詢任何專家意見;
(三) 拍賣標的在圖錄中插圖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費標準;拍賣標的的展覽/展示方式;拍賣標的在展覽/展示過程中的各項安排及所應支付費用的標準;
(四) 除非本公司與委托人另有約定,本公司對某拍賣標的是否適合由本公司拍賣(即最終是否上拍),以及拍賣地點、拍賣場次、拍賣日期、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五)本公司可根據(jù)不同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任何情況,在拍賣日前公布競買人辦理競買號牌的條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競買人辦理競買號牌的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未上拍拍賣標的
委托人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且將拍賣標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認為某拍賣標的不適合由本公司拍賣的,則委托人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標的(包裝及搬運等費用自行負擔),本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拍賣合同自委托人領取該拍賣標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賣標的的,則本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拍賣合同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賣合同解除后七日內,委托人仍未取回拍賣標的的,委托人應自委托拍賣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規(guī)則第二條第(十五)款的規(guī)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費用。若在委托拍賣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內,委托人仍未取回拍賣標的的,本公司有權按本規(guī)則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拍賣中止
如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則本公司有權在實際拍賣前的任何時間決定中止任何拍賣標的的拍賣活動:
(一) 本公司對拍賣標的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的;
(二) 第三人對拍賣標的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且能夠提供本公司認可的異議所依據(jù)的相關證據(jù)材料,同時書面表示愿意對中止拍賣活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損失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的;
(三) 對委托人所作的說明或對本規(guī)則第八條所述委托人保證的準確性持有異議的;
(四) 有證據(jù)表明委托人已經(jīng)違反或將要違反本規(guī)則的任何條款的;
(五)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條 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
委托人在拍賣日前任何時間,向本公司發(fā)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賣標的。但撤回拍賣標的時,若該拍賣標的已列入的圖錄或其他宣傳品已開始印刷,則應支付相當于該拍賣標的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的款項并支付其他各項費用。如圖錄或任何其他宣傳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當于該拍賣標的保險金額百分之十的款項并支付其他各項費用。
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在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標的。若在該期限內未取回拍賣標的的,委托人應自該期限屆滿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規(guī)則第二條第(十五)款的規(guī)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費用。若在該期限屆滿后的九十日內,委托人仍未取回拍賣標的的,本公司有權按本規(guī)則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因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而引起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擔,與本公司無關。
 
第十四條 自動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書面指示外,在委托人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且將拍賣標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賣標的將自動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險,保險金額以本公司與委托人在委托拍賣合同中確定的保留價為準(無保留價的,以拍賣標的約定的保險金額為準;調整拍賣保留價的,以該拍賣標的調整后的保留價為準)。
此保險金額只適用于向保險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向保險公司索賠,并非本公司對該拍賣標的價值的保證或擔保,也不意味著該拍賣標的由本公司拍賣,即可售得相同于該保險金額之款項。
 
第十五條 保險費
除委托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應按如下規(guī)則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
(一) 拍賣標的未成交的,支付相當于保留價(無保留價的按拍賣標的約定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的保險費;
(二) 拍賣標的成交的,支付相當于落槌價百分之一的保險費。
 
第十六條 保險期間
如拍賣標的拍賣成交,保險期限至拍賣成交日起第三十日止或買受人領取拍賣標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較早者為準);如拍賣標的拍賣未成交,則保險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領回拍賣標的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屆滿為止。
 
第十七條 委托人安排保險
如委托人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賣標的,則風險由委托人自行承擔,且委托人應隨時承擔以下責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機構另有裁定):
(一) 對其他任何權利人就拍賣標的的毀損、滅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賠或訴訟做出賠償;
(二) 對因任何原因造成拍賣標的損毀、滅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權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三) 將本條所述的賠償規(guī)定通知該拍賣標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條 保險免責
因自然磨損、固有瑕疵、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 變化、濕度或溫度轉變、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嘯、戰(zhàn)爭、類似戰(zhàn)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及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對拍賣標的造成的任何毀損、滅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圖書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毀損、滅失,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保險賠償
凡屬因本公司為拍賣標的所購保險承保范圍內的事件或災害所導致的拍賣標的毀損、滅失,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保險的法律和規(guī)定處理。本公司在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并獲得保險賠償后,將保險賠款扣除本公司費用(傭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給委托人。
 
第二十條 競買禁止
委托人不得競買自己委托本公司拍賣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若違反本條規(guī)定,委托人應自行承擔相應之法律責任,并賠償因此給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傭金及費用
除委托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價百分之十扣除傭金并同時扣除其他各項費用,且認可本公司可根據(jù)本規(guī)則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向買受人按落槌價百分之十五收取傭金及其他各項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未成交手續(xù)費
如某拍賣標的的競買價低于保留價的數(shù)目而未能成交,則委托人授權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價百分之三計算的未拍出手續(xù)費,并同時收取其他各項費用。
 
第二十三條 出售收益支付
如買受人已按本規(guī)則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則本公司應自拍賣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幣的貨幣形式將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條 延遲付款
如本規(guī)則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付款期限屆滿,本公司仍未收到買受人的全部購買價款,則本公司將在實際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全部購買價款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但該時限亦應在拍賣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將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條 撤銷交易
拍賣成交日起九十天內,如買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委托人向本公司發(fā)出書面通知并經(jīng)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權撤銷交易,本公司將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銷交易的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買受人發(fā)出撤銷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將撤銷交易的通知送達本公司之時,買受人已經(jīng)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和/或已經(jīng)辦理完畢提貨手續(xù)的,委托人撤銷交易的通知視為自動廢止,相關交易應按照本規(guī)則第二十四條等規(guī)定繼續(xù)履行,委托人應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異議。如委托人撤銷交易,則委托人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標的(包裝及搬運等費用自行負擔)。若超過該期限,委托人應自該期限屆滿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規(guī)則第二條第(十五)款的規(guī)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費用。若在該期限屆滿后的九十日內,委托人仍未取回拍賣標的的,本公司有權按本規(guī)則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代為追索
如買受人未按本規(guī)則規(guī)定支付全部購買價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代表其向買受人追索拖欠款項,則委托人應向本公司支付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二十七條 稅項
如委托人所得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納稅,則由拍賣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代扣委托人應繳納之稅費,并在繳納完成后將納稅憑證交付給委托人。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之最終決定權
本公司可視具體情況決定下列事項:
(一) 同意購買價款以特殊付款條件支付;
(二) 搬運、儲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賣標的;
(三) 根據(jù)本規(guī)則有關條款,解決買受人提出的索賠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賠;
(四)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買受人拖欠的款項。
 
第二十九條 拍賣標的未能成交
如拍賣標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標的(包裝及搬運等費用自行負擔),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續(xù)費及其他各項費用。本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拍賣合同自委托人領取該拍賣標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賣標的的,則本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拍賣合同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賣合同解除后七日內,委托人仍未取走拍賣標的的,委托人應自委托拍賣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規(guī)則第二條第(十五)款的規(guī)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費用。若在委托拍賣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內,委托人仍未取回拍賣標的的,本公司有權按本規(guī)則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延期取回拍賣標的
委托人應對其超過本規(guī)則規(guī)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賣標的而在該期限后所發(fā)生之一切風險及費用自行承擔責任。如因拍賣標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拍賣標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銷拍賣交易等情形導致委托人應按本規(guī)則規(guī)定取回拍賣標的,委托人卻延期未取回的,則本公司有權在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后,以公開拍賣或其他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及條件出售該拍賣標的,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產生之全部損失、費用(保管費、保險費、搬運費、公證費等)后,若有余款,則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該余款不計利息。
無論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賣標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協(xié)助退回其拍賣標的,退回的風險及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除非特別指明并負擔保險費外,一般在運輸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關于競買人和買受人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拍賣標的圖錄
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為便于競買人及委托人參加拍賣活動,本公司均將制作拍賣標的圖錄,對拍賣標的之狀況以文字及/或圖片進行簡要陳述。拍賣標的圖錄中的文字、參考價、圖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傳品,僅供競買人參考,并可于拍賣前修訂,不表明本公司對拍賣標的的真實性、價值、色調、質地、有無缺陷等所作的擔保。
 
第三十二條 圖錄之不確定性
因印刷或攝影等技術原因造成拍賣標的在圖錄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圖示、影像制品和宣傳品中的色調、顏色、層次、形態(tài)等與原物存在誤差者,以原物為準。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拍賣標的用任何方式(包括證書、圖錄、狀態(tài)說明、幻燈投影、新聞載體、網(wǎng)路媒體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標的的任何擔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毋需對上述之介紹及評價中的不準確或遺漏之處負責。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拍賣標的任何說明中引述之出版著錄僅供競買人參考。本公司不提供著錄書刊等資料之原件或復印件,并保留修訂引述說明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競買人之審看責任
本公司特別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zhèn)渭?或品質,對拍賣標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責任自行了解有關拍賣標的的實際狀況并對自己競買某拍賣標的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本公司鄭重建議,競買人應在拍賣日前,以鑒定或其他方式親自審看擬競買拍賣標的之原物,自行判斷該拍賣標的的真?zhèn)渭?或品質,而不應依賴本公司拍賣標的圖錄、狀態(tài)說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傳品之表述做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 競買人登記
競買人為自然人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填寫并簽署登記文件;競買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的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填寫并簽署登記文件,根據(jù)本公司公布的辦理競買號牌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并領取競買號牌。
 
第三十五條 競買號牌
本公司可根據(jù)不同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任何情況,在拍賣日前公布辦理競買號牌的條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競買人辦理競買號牌的資格條件。
本公司鄭重提示,競買號牌是競買人參與現(xiàn)場競價的唯一憑證。競買人應妥善保管,不得將競買號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丟失,應立即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辦理掛失手續(xù)。
無論是否接受競買人的委托,凡持競買號牌者在拍賣活動中所實施的競買行為均視為競買號牌登記人本人所為,競買人應當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除非競買號牌登記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在本公司辦理了該競買號牌的掛失手續(xù),并由拍賣師現(xiàn)場宣布該競買號牌作廢。
 
第三十六條 競買保證金
競買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應在領取競買號牌前交納競買保證金。競買保證金的數(shù)額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布。若競買人未能購得拍賣標的的,則該保證金在拍賣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返還競買人;若競買人成為買受人的,則該保證金自動轉變?yōu)橹Ц杜馁u標的購買價款的定金。
 
第三十七條 本公司之選擇權
本公司有權酌情拒絕任何人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現(xiàn)場,或在拍賣會現(xiàn)場進行拍照、錄音、攝像等活動。
 
第三十八條 異常情況處理
當拍賣現(xiàn)場出現(xiàn)異常情況影響拍賣活動正常進行時,本公司有權根據(jù)實際情況做出相應處理,直至暫停拍賣活動。如拍賣現(xiàn)場出現(xiàn)任何爭議,本公司有權予以協(xié)調解決。
 
第三十九條 以當事人身份競買
除非某競買人在拍賣日前向本公司出具書面證明并經(jīng)本公司書面認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競買人的代理人,否則每名競買人均被視為競買人本人。
 
第四十條 委托競投
競買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不能出席,可采用書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為競投。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委托本公司競投之競買人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遲于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辦理委托手續(xù),向本公司出具書面委托競投授權書,并應根據(jù)本規(guī)則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同時繳納競買保證金。
委托本公司競投之競買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權,應不遲于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書面通知本公司。
競買人委托本公司代為競投的,競買結果及相關法律責任由競買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 委托競投之免責
鑒于委托競投系本公司為競買人提供的代為傳遞競買信息的免費服務,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競投未成功或代理競投過程中出現(xiàn)的疏忽、過失或無法代為競投等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十二條 委托在先原則
若兩個或兩個以上委托本公司競投之競買人以相同委托價對同一拍賣標的出價且最終拍賣標的以該價格落槌成交,則最先將委托競投授權書送達本公司者為該拍賣標的的買受人。
 
第四十三條 拍賣師之決定權
拍賣師有權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競價階梯、拒絕任何競買,在出現(xiàn)爭議時,將拍賣標的重新拍賣。
 
第四十四條 影像顯示板及貨幣兌換顯示板
本公司為方便競買人,可能于拍賣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示內容僅供參考。無論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示之數(shù)額、拍賣標的編號、拍賣標的圖片或參考外匯金額等均有可能出現(xiàn)誤差,本公司對因此誤差而導致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十五條 拍賣成交
最高應價經(jīng)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該競買人競買成功,即表明該競買人成為拍賣標的的買受人,買受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拍賣筆錄。
 
第四十六條 傭金及費用
競買人競買成功后,即成為該拍賣標的的買受人。買受人應支付本公司相當于落槌價百分之十五的傭金,同時應支付其他各項費用,且認可本公司可根據(jù)本規(guī)則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委托人收取傭金及其他各項費用。
 
第四十七條 付款時間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自拍賣成交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付清購買價款并領取拍賣標的。若涉及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保險費用、出境鑒定費等,買受人需一并支付。
 
第四十八條 支付幣種
所有價款應以本公司指定的貨幣支付。如買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支付,應按買受人與本公司約定的匯價折算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于買受人付款日前一個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幣與該幣種的匯價折算。本公司為將買受人所支付之該種外幣兌換成人民幣所引致之所有銀行手續(xù)費、傭金或其他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所有權轉移
買受人全額支付購買價款后,即獲得拍賣標的的所有權。
 
第五十條 風險轉移
競買成功后,拍賣標的的風險于下列任何一種情形發(fā)生后(以較早發(fā)生日期為準)即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一) 買受人領取所購拍賣標的;或
(二) 買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關拍賣標的的全部購買價款;或
(三) 拍賣成交日起三十日屆滿。
 
第五十一條 領取拍賣標的
買受人須在拍賣成交日起三十日內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點領取所購買的拍賣標的。若買受人未能在拍賣成交日起三十日內領取拍賣標的,則逾期后對該拍賣標的的相關保管、搬運、保險等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且買受人應對其所購拍賣標的承擔全部責任。即使該拍賣標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原因所致的該拍賣標的的毀損、滅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十二條 包裝及搬運
本公司工作人員應買受人要求代為包裝及處理購買的拍賣標的,僅視為本公司對買受人提供的服務,本公司可酌情決定是否提供此項服務,若因此發(fā)生任何損失均由買受人自行承擔。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損壞不承擔責任。此外,對于本公司向買受人推薦的包裝公司及裝運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壞或滅失,本公司亦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三條 拍賣標的出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限制帶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的拍賣標的,本公司將在拍賣標的圖錄或拍賣會現(xiàn)場予以說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允許帶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的拍賣標的,買受人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規(guī)定自行辦理出境手續(xù)。
 
第五十四條 未付款之補救方法
若買受人未按照本規(guī)則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足額付款,本公司有權采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 拍賣成交后,若買受人未按照本規(guī)則規(guī)定時間繳付購買價款,競買保證金(定金)不予退還,同時還應按照本規(guī)則規(guī)定承擔相應責任;買受人以同一競買號牌同時拍得多件拍品的,拍賣成交后,若買受人未按照規(guī)定時間支付任一拍賣標的購買價款,則全部競買保證金(定金)不予退還,同時還應按照本規(guī)則規(guī)定承擔相應責任;
(二) 在拍賣成交日起三十日內,如買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為向買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購買價款;
(三) 在拍賣成交日起三十日內,如買受人仍未足額支付購買價款,本公司則自拍賣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買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萬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買受人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買受人與本公司另有協(xié)議者除外;
(四) 對買受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本公司因其違約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因買受人遲付或拒付款項造成的利息損失;
(五) 留置本公司向同一買受人拍賣的該件或任何其他拍賣標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該買受人的任何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留置期間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及/或風險均由買受人承擔。若買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時間內履行其全部相關義務,則本公司有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處分留置物。處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償買受人應付本公司全部款項的,本公司有權另行追索;
(六) 在拍賣成交日起九十日內,如買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的,本公司有權視具體情況撤銷或同意委托人撤銷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賣中向同一買受人售出的該件或任何其他拍賣標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銷該筆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損失的權利;
(七) 經(jīng)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規(guī)則規(guī)定再行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標的。原買受人除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買受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及其他各項費用并承擔再次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品所有費用外,若再行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標的所得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五十五條 延期領取拍賣標的之補救方法
若買受人未能按照本規(guī)則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時間領取其購得的拍賣標的,則本公司有權采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 將該拍賣標的儲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拍賣成交日起的 第三十一日起按本規(guī)則第二條第(十五)款的規(guī)定計收保管費等)及/或風險均由買受人承擔。在買受人如數(shù)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后,方可領取拍賣標的(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保險費用、出境鑒定費等自行負擔);
(二) 買受人應對其超過本規(guī)則規(guī)定期限未能領取相關拍賣標的而在該期限屆滿后所發(fā)生之一切風險及費用自行承擔責任。如買受人自成交日起的九十日內仍未領取拍賣標的的,則本公司有權以公開拍賣或其他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及條件出售該拍賣標的,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產生之全部損失、費用(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保險費用、出境鑒定費、保管費、公證費等)后,若有余款,則由買受人自行取回,該余款不計利息。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六條 國家優(yōu)先購買權
政府有關部門對拍賣標的行使國家優(yōu)先購買權時,按國家法律及政府有關決定執(zhí)行,相關各方應予接受并給予必要的配合。
 
第五十七條 保密責任
本公司有義務為委托人、競買人及買受人保守秘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本規(guī)則維護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本公司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條 鑒定權
本公司認為需要時,可以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委托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的狀況不符的,本公司有權變更或者解除委托拍賣合同。
 
第五十九條 著作權
委托人授權本公司對其委托本公司拍賣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傳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傳品的著作權,有權對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條 拍賣無效之賠償責任
因相關人原因導致拍賣交易無效的,則相關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以彌補本公司的全部損失。賠償標準以該拍賣交易有效時本公司可得利益為準。
 
第六十一條 通知
競買人及委托人均應將其固定有效的通訊地址和聯(lián)絡方式以競買登記檔、委托拍賣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認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變,應立即書面告知本公司。本規(guī)則中所提及之通知,僅指以信函或傳真形式發(fā)出的書面通知。如以郵遞方式發(fā)出,一旦本公司將通知交付郵遞單位,則視為本公司已發(fā)出該通知,同時應視為收件人已按正常郵遞程序收到該通知。如以傳真方式發(fā)出,則傳真發(fā)送當日為收件人收到該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條 可分割性
如本規(guī)則之任何條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權機構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zhí)行,本規(guī)則其他條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關各方應當遵守、執(zhí)行。
 
第六十三條 爭議解決
凡因依照本規(guī)則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而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相關各方均應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該等爭議的準據(jù)法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六十四條 語言文本
本規(guī)則以中文為標準文本,英文文本為參考文本。中文文本如與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處,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六十五條 規(guī)則版權所有
本規(guī)則由本公司依法制訂和修改,相應版權歸本公司所有。未經(jīng)本公司事先書面許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規(guī)則獲取商業(yè)利益,亦不得對本規(guī)則之任何部分進行復制、傳送或儲存于可檢索系統(tǒng)中。
 
第六十六條 單數(shù)詞語與復數(shù)詞語
在本規(guī)則條款中,根據(jù)上下文義,單數(shù)詞語亦包括復數(shù)詞語,反之亦然。
 
第六十七條 修改權
本規(guī)則的修改權屬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權根據(jù)實際情況隨時對本規(guī)則依法進行修改,并且本規(guī)則自修改之日起自動適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規(guī)則如有修改,本公司將及時依法以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公示,請相關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權不予另行單獨通知。
 
第六十八條 文本適用
除非經(jīng)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規(guī)則第六條中所述之委托拍賣合同及第二十五條中所述之撤銷交易通知等相關文本均適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該等相關文本與本規(guī)則共同構成一個不可分割之組成整體。
 
第六十九條 施行時間
本規(guī)則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條 解釋權
北京銀座國際拍賣有限公司負責解釋本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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